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一)申请终止执业;(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三)被撤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