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他登记事项的申请变更,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