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他登记事项的申请变更,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