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提出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条例有关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