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第十条有效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品行良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