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第九条有效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