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列入湿地名录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该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恢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