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