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列入湿地名录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该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