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