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