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自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栖息以及迁徙停歇的湿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要科学文化价值以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