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