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