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要湿地:(一)具有湿地生态系统的典型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或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的湿地;(三)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