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