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设有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小组的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小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保障,并根据需要指定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相关联络和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