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五章 指导与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