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可以向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特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告知处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