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人员担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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