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解工作专用章,应当专管专用。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统一使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者分印章,不得制作、使用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印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