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决定,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