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聘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