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专业领域或者为群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