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专利申请资助;(二)专利实施促进;(三)专利奖励;(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五)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六)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七)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八)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工作。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