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实施促进;
(三)专利奖励;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
(五)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
(六)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
(七)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
(八)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