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实施促进;

(三)专利奖励;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

(五)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

(六)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

(七)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

(八)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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