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获得历史建筑所有权,村集体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合作入股等方式获得历史建筑所有权。保护责任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