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非国有历史建筑需要依法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