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获得历史建筑所有权,村集体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合作入股等方式获得历史建筑所有权。保护责任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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