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保护责任人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发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以及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文化传承相结合。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