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四十条已修改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维护修缮,承担维护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维护修缮补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类别、保护需要和所有权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