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非国有历史建筑按照依法编制的维护修缮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维护修缮费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补贴。维护修缮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市场价格计算的,按照维护修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的工程总造价确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