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非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所有权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非历史建筑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所有权人进行加固、修缮。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