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维护修缮,承担维护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维护修缮补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类别、保护需要和所有权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予以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