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维护和修缮。经所有权人同意并签署历史建筑委托维护修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护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