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非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进行维护修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免费提供维护修缮施工方案编制服务,也可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依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编制维护修缮施工方案,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方案编制补助。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