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及现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所有权人按照计划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