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维护和修缮。

经所有权人同意并签署历史建筑委托维护修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护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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