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具体保护措施;

(四)明确使用功能;

(五)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和活化利用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