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二)保护和利用原则;(三)具体保护措施;(四)明确使用功能;(五)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和活化利用的要求。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