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具体保护措施;
(四)明确使用功能;
(五)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和活化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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