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历史建筑的构件不得拆卸。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