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其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其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