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其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其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