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城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施工:(一)实行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二)集中堆放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并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三)对渣土、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实行封闭式运输;(四)未经批准,在当日22:00至次日06:00不得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