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城规划区内饲养禽畜及宠物的,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