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城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施工:

(一)实行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集中堆放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并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三)对渣土、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实行封闭式运输;

(四)未经批准,在当日22:00至次日06:00不得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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