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的行为:(一)踩踏公共绿地;(二)擅自占用和挖掘公共绿地;(三)损毁绿化设施,擅自砍伐和圈围树木;(四)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五)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