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因水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