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开发利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应当缴纳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补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征收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