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取水建设项目2年内不开工的,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