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自治州征收的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