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的取水建设项目2年内不开工的,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取水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